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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实施方案
日期:2014-09-26

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实施方案

2016年)

为有效保证我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工作质量,推动环境监测人员持证管理工作程序化建设深入进行,参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等相关规定和《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技术要求》有关要求,结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编制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和上岗合格证书日常管理。本实施方案包括名词解释、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申请时限、申请书审核、考核发证、证书管理、换证申请和考核、罚则、信息公开十个部分。

四川省境内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本着自愿的原则遵循本实施方案申请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一、名词解释

(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在四川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机构”)。

(二)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是指从事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为证明具备申报项目所需技术能力所接受的由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考核管理机构”)组织的专项测试(包括理论考试和现场考核两部分)。

(三)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环境监测人员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业务,并向环境监测人员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社会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上岗考核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员”)须与社会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由其所在社会机构依法为申请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二)申请人员应具备环境保护、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化学、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申请人员须为试用期满并接受所属社会机构组织的入职培训和岗前技术考核。不接受在校生、实习生、试用期人员、年满50周岁的退休人员考核申请。

(三)上岗考核由社会机构向考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考核管理机构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提交的考核申请。

(四)申请人员所在社会机构应具备申请考核项目所需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

三、申请资料

(一)社会机构应如实填写《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上岗考核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并经社会机构所在地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合格并签属意见后提交考核管理机构。

(二)社会机构应如实填写申请书各项内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完整。

(三)社会机构提交申请书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支撑材料:1、申请考核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个人学历证明(首次申请人员)或上岗合格证复印件(已持证人员);3、劳动合同复印件;4、由社保局出具的三个月以上的企(事)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明细表;5、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表;6、本方案附件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人员上岗考核所需提供材料清单中其他相关资料。

(四)考核管理机构只受理环境监测业务领域有能力完成的考核项目申请。

(五)首次申请上岗考核的人员申报项目不得少于3项且至少1项为标准样品测试类项目。

四、申请时限

(一)考核计划

考核管理机构每年1月和5月征集二次考核计划。社会机构提交的考核计划由所在地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后于规定时限内提交考核管理机构,逾期不予受理。一个社会机构一年内只能提交一次考核计划。

考核管理机构根据全省的工作安排和社会机构的申报的考核信息编制考核计划。

(二)考核申请

考核管理机构每年4月和8月受理二次考核申请。社会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所在地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合格后于规定时限内提交考核管理机构,逾期不予受理。一个社会机构一年内只能提交一次考核申请。

五、申请书审核

(一)自查

社会机构申报考核项目须与本单位环境监测业务开展需要和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水平、人力资源情况相符合,应对申请书及其附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承诺申明。

(二)初审

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社会机构上岗考核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形成规范格式初审意见。

(三)复审

考核管理机构组织对初审合格的社会机构上岗考核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并书面反馈相关社会机构,同时抄送社会机构所在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复审期间若需社会机构补充相关资料,其应按照考核管理机构复审意见在规定限期内完善并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通过复审的社会机构人员考核申请纳入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范畴。

六、考核

考核分理论考试和现场考核两部分,考试采取定时、定点进行,即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统一考试。

(一)理论考试

所有申请人员均须参加理论考试。考试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闭卷进行。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从事环境监测工作10年以上的可申请开卷考试。

考试时间为每年上下半年各举行一次考试,具体时间由考核管理机构行文通知。考试内容为人员申请考核项目所对应的理论知识,首次申请考核的人员还需考核环境监测相关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按百分制记分,卷面考题不足100分按折算记分,考试成绩60分为合格。

考试成绩由考核管理机构行文通知,若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7个工作日内向考核管理机构提交试卷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由人员所在机构统一提交,不接受个人提交的复核申请。

(二)现场考核

理论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员方可参加现场考核。

考核管理机构成立考核组实施现场考核。考核专家从四川省环境监测专家中抽取,原则上实行区域回避制。考核管理机构提前一周下发现场考核通知单并附现场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考核相关事项。

考核组按照现场考核实施方案、参考《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技术要求》开展现场考核,编制《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上岗考核报告”)提交考核管理机构审核。

七、证书管理

(一)证书发放

考核管理机构对上岗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上岗证书”)。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二)证书使用

1、持证人员应在上岗证书项目认定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并对监测行为和监测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2、持证人员所能从事的监测类别和项目监测方法应与上岗证书及上岗考核报告有关信息相一致。

(三)证书监督

1、持证人员上岗证书有效期内应接受考核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持证能力抽检,包括参加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方法比对等,其考核结果作为持证人员上岗证书日常管理的技术依据。

2、持证人员离职时,原所在社会机构须于20个工作日内将持证人员离职情况报考核管理机构备案。

(四)证书废止与重新确认

1、持证人员所持上岗证书自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次日起自动废止。

2、持证人员持证有效期内离开原社会机构时其所持证书自动废止。新所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向考核管理机构提交上岗证书换证申请。考核管理机构按照本方案第八条有关规定进行换证考核。

3、持证人员所在社会机构发生公司重组、更名等重大事项时所持上岗证书暂停使用。由新成立的社会机构提交上岗证书重新确认申请,并提交公司重组、更名等重大事项支撑材料,原上岗证书以及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个人社会保险实缴信息表)。经考核管理机构核实相关情况后换发上岗证书,原上岗证书收回并作废。

八、换证申请和考核

上岗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应预先向考核管理机构提交换证申请,换证申请所需提交的申请资料见本方案第三条。考核管理机构组织审核相关申报信息,确定换证人员申报资格后纳入换证抽考范畴。

九、罚则

承担社会机构监测任务的持证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处罚。

(一)拒绝受理

考核管理机构对于申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受理该申请人员上岗考核申请。

1、申请人员上岗考核时填报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2、申请人员基本条件不能满足本方案及上岗考核有关规定的。

3、申请人员在上一年度考核中有作弊行为的。

(二)限期整改

考核管理机构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持证人员,责令其进行三个月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持证人员暂停使用其上岗证书,不得出具相关项目监测数据及报告。

1、超范围使用上岗证书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

2、不遵守技术规范要求,导致监测结果与事实严重背离或造成较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

3、违背职业道德,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4、接受考核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组织的考核不合格的;

5、对机构内部审核和外部检查时的整改要求不予执行的。

(三)注销证书

持证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未达到考核管理机构下达整改要求的,考核管理机构予以注销持证人员上岗证书。

十、信息公开

社会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请受理、考核通知、考核结果和上岗合格证书管理等信息均由考核管理机构进行网上(www.scemc.cn)公开,供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持证上岗管理实施方案》(暂行)同时废止。

本实施方案由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1. 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人员上岗考核所需提供材料清单

附件2. 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上岗考核申请书

  

                                    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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