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要求
1、合格评定机构应评定和应用测量不确定度,并建立维护测量不确定度有效性的机制。
2、合格评定机构应有具备能力的人员,正确评定、报告和应用测量不确定度。
3、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程序、方法,以及测量不确定度的表示和使用应符合
4、合格评定机构应识别测量不确定度的贡献。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时,应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考虑所有显著贡献,包括来自抽样的贡献。
5、 当在证书/报告中报告测量不确定度时,应包含测量结果y和对应的扩展不确定度U,通常宜使用“y±U(y和U的单位)”或类似的表述方式;也可以使用列表表示,即将测量结果与其扩展不确定度在列表中对应给出。适当时,扩展不确定度也可以用相对扩展不确定度U / |y|(|y|≠0)的方式给出。应在证书/报告中注明扩展不确定度的包含因子和包含概率,可以使用以下文字描述:
“本报告给出的扩展不确定度是由合成标准不确定度乘以包含概率约为95%时对应的包含因子k 得到的。”
注1:对于不对称分布的不确定度、使用蒙特卡洛(分布传递)法确定的不确定度或使用对数单位表示的不确定度,可能需要使用 y±U 之外的方法表述。
注2:GB/T 27418给出了规范的报告和表示测量不确定度的方式和要求。
6、扩展不确定度的数值不应超过两位有效数字,并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最终报告的测量结果的末位应与扩展不确定度的末位对齐,除非使用相对扩展不确定度;
2)应根据通用的规则进行数值修约,并符合GB/T 27418的规定。
7、当作出与规范或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时,合格评定机构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明确判定规则,所用判定规则应考虑到相关的风险水平(如错误接受、错误拒绝以及统计假设)。实验室应将判定规则形成文件,并加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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