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校准实验室对建标的要求 | |
日期:2016-12-21 | |
CNAS校准实验室对建标的要求 参照:CNAS-CL25:201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 》对校准的补充要求。 第5.5.6条,实验室应对测量标准的建立、考核、维护和正确使用制定专业的程序。
参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2号) 第二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结合以上法规,校准实验室必须通过建标考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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