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1对人员的要求 | |
日期:2022-01-22 | |
A011对人员的要求
6.2 人员
6.2.2
a)监督员应有被监督岗位三年以上的检测工作经历。如果实验室设置了技术管理层,各领域的技术管理者除满足CNAS-CL01-G001《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中的人员要求外,还应具有所分管领域五年以上的检测工作经历。
b)实验室的人员培训应包括检测方法、质量监控方法、实验室安全和防护知识、以及仪器原理、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知识的专门培训。从事抽样、取样和制样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制样人员还应有相应工种技能培训证明并经岗位培训合格。
6.2.5 实验室对取样、制样人员也应进行监督和评价。
6.2.6 对样品制备人员、特定类型检测设备(如拉伸试验机、显微镜、光谱仪、扫描电镜等)的操作人员应有技能培训、能力确认和使用授权的记录。只有经过技术能力评价、确认满足要求的人员才能授权其独立从事检测、抽样、取样和制样活动。应定期评价被授权人员的持续能力,保存评价记录和授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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