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02对设备的要求 | |
日期:2022-01-22 | |
A002对设备的要求
6.4设备
6.4.1 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实验室关键检测设备应为自有设备。
注: 自有设备指购买或长期租赁(租期 2 年以上)且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和支配权的设备。
6.4.3.1 实验室应有程序,规定标准溶液的制备、标定、验证、有效期限、注意事项、制备人、标识等要求,并保存详细记录。适用时,标准溶液的配制应有逐级稀释记录。
6.4.3.2 试剂和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在制备、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应特别关注特定要求,包括其毒性、对热、空气和光的稳定性、与其他化学试剂的反应、储存环境等。
6.4.3.3 对于化学检测,应防止实验器皿对检测样品或标准溶液的污染。必要时,实验室应对用于不同检测的器皿使用不同的清洗、储存和隔离程序并形成文件。如果检测方法中规定了器皿的清洗方法或注意事项,实验室应遵守或予以关注。
对于互不相容的检测,实验室应使用不同的器皿。从事痕量分析的实验室应配备专用的器皿,以避免可能的交叉污染;器皿清洗应关注清洗剂中可能存在的分析物及分析干扰物。
注:参照 GB/T 14666《分析化学术语》,“痕量分析”是指“对于待测组分的质量分数小于 0.01%的分析”。不同行业的痕量分析范围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6.4.8 实验室配制的所有试剂(包括实验用水)应加贴标签,并根据适用情况标识成分、浓度、溶剂(除水外)、制备日期和有效期等必要信息。
6.4.10 需要时,标准物质在使用期间应按计划进行期间核查,核查可结合检测工作的实际,考虑标准物质性状的异常变化、储存环境、标准物质的有效期限等影响因素。如果在期间核查中发现标准物质已经发生分解、产生异构体、浓度降低等特性变化,
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溯其对之前检测结果的影响,执行 CNAS-CL01 7.10 条款“不符合工作”。
注: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可参考 CNAS-GL03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验收和期间核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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