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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 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转载CNAS发布)
日期:2023-03-19

CNAS-CL01-A001:201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1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化妆品、环境样品、玩具、医药、纺织品、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微生物检测领域实验室的认可活动。微生物检测领域包括对样品中微生物进行的定性分析或定量检测。微生物专业中涉及的病毒检验、基因扩增检验等应符合相关专业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通用要

4.2 保密

4.2.2 适用时,当样品中检出致病菌(包括客户要求以外的致病菌)时应及时通知客户,必要时上报相关的主管部门。


5   结构要

5.4.1   开展动物试验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涉及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符合相应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和规定等。

5.4.2    在本实验室固定设施以外场所,如在临时实验室、移动实验室、抽样现场或野外现场进行检测和抽取样品,都必须在适当的技术控制和有效监督下进行。需要时,可在提供检测结果的上述场所设授权签字人,且应保留其所有相应活动的记录。

5.5.1   实验室应设置生物安全责任人和生物安全监督员,负责生物安全。

5.5.2   实验室应规定生物安全责任人的作用和职责。

5.5.3    实验室技术管理者中应至少包括一名在申请认可或已获认可的微生物检测范围内具有微生物专业或与微生物密切相关的本科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微生物检测的工作经历的成员;负责指导或培训检验人员常规微生物实验。

6     资源要

6.2    

6.2.2.1       适用时,食品生产区抽样人员应独立于实验室的微生物检测活动,以防止交叉污染。

6.2.2.2       如实验室使用的高压蒸汽灭菌器不属于简单压力容器定义参见 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时,操作人员需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6.2.2.3    实验室从事微生物检测的关键检测人员应至少具有微生物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 10 年以上微生物检测工作经历。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 3 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和至少 10 年的微生物相关领域检测工作经历。

6.2.2.4     实验室人员应熟悉生物检测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灭菌知识。

6.2.3 实验室选用检测人员时,应考虑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能执行某些涉及到辨色的试验。

6.2.5 c 实验室应制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包括常规微生物检测、无菌操作、生物防护、生物安全柜维护等方面知识的专门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专业技能。

6.2.5 f)实验室可通过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或使用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评估检测人员的能力和确认其资格。新上岗人员以及间隔一定时间重新上岗的人员需要重新评估。当检测人员或授权签字人职责变更或离开岗位 6 个月以上再上岗,应重新考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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